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
理 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