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1號聲 請 人 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植根台經諮詢顧問即上 訴 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愚上列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理 由查本件聲請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0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惟其於民國99年6月1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29,715元,計溢收28,215元,應予退還。是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