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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2號聲 請 人 許梅芳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一百年三月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前開金額之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