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 訴 人 祺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