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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6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5790元,上訴人於民國99年7月1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二份所示之訴訟費用合計1萬1580元,計溢收5790元,是上訴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上訴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