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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被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二號請求分配合夥損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