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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嘉歷國際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429號給付退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97年11月1 日至100 年7 月17日,即按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日起,加計二審法院辦案期限2 年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
裁判日期: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