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8號原 告 乙○○原 告 古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北縣新店安詳路73巷5號2樓」記載,應均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