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45號原 告 林命嘉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陳鴻基律師被 告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複代理人 謝家宜律師
參 加 人 林紹明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