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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方建智訴訟代理人 楊綉貞被 告 黃木陸

李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是否為債權人,以本院九十七年度審重訴字第二六六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98年7月22日裁定在該事件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1年8月29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為本件原告方建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10月1日院鎮民強100上更㈠50字第1010017326號函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