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吳祥俊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張家豪律師複 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周紫涵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徐肇鴻
黃百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