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