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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7 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5 月8 日所提追加之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2 小段193 、2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萬分之154 、萬分之1) ,及其上門牌臺北市○○區○○路2 段311 號2 樓之3 暨底下層(權利範圍分別為全部及萬分之55),於91年5 月9 日,以收件字號:91年內湖字第1238800 號,向臺北市內湖地政事務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新臺幣120 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係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說明,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日期: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