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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 乙○○被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814號請求交付表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尚欠第一、二審裁判費40,337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交付表冊等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