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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號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