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3號聲請人即原告 甲○○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樓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相對人即被告 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本存有董事之委任契約關係,因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聲明辭任董事,為此求為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核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董事之委任關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故本件共計溢收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