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庚○○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壬○○
林育生律師被 告 甲○○
己○○戊○○丁○○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