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財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錫瑋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甲○○親屬系統表。

(一)包含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二)應記載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親屬會議會員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被繼承人其他親屬(含血親及姻親)無消極資格者不能補足以組成親屬會議之5 人者,即屬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含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及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組成之會議)未能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即屬「親屬會議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相關證據如:親屬會議紀錄、通知親屬會議會員之開會通知單(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