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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財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3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已死亡,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故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曾指定郭哲華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