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3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已死亡,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故聲請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經查,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曾指定郭哲華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既有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另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