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6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甲○○○(亡)生前.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代 理 人 王振翰.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前六年0月00日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如有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剩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而此所謂「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係指親屬會議客觀上未於繼承開始而生有繼承人有無不明情事時起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即得據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不以該親屬會議陷於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該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為限。
二、次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甲○○○繼承之地上權及臺北市○○區○○段一小段五○九建號建物,於民國三十八年總登記錯誤,實際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五五四地號及五五四之一地號,非聲請人乙○○所有五五三地號土地,卻設定地上權於聲請人土地,目前前揭五○九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巷○○號,經調閱被繼承人甲○○○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甲○○○於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死亡,無繼承人存在,且被繼承人甲○○○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一個月期間,期間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法院選任適當人選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至於聲請人女兒丙○○專業法律知識不足,鄰居對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亦有意見,故為避免爭執,應避免選任丙○○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四、經查:㈠被繼承人於甲○○○於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死亡,在臺已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法定繼承人,而大陸地區是否有繼承人存在尚屬不明,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堪認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目前確屬無人繼承之狀態,有為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繼承之臺北市○○區○○段一小段五○九建號於三十八年登記錯誤地上權於其所有五五三地號土地,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複丈成果圖為證,又本院查無被繼承人甲○○○之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或曾經議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向本院報明之情形,是聲請人自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㈢聲請人原聲請指定丙○○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丙○○亦有擔任之意願(參見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非訟事件筆錄),但聲請人欲對被繼承人許林昭治之遺產管理人提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之訴訟,若由丙○○擔任遺產管理人,是否利害衝突尚有疑慮;㈣聲請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陳報狀向本院改稱,不宜選任丙○○為本件遺產管理人,請另選任更適當人選擔任遺產管理人,本院就此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函詢結果,該處覆函請本院秉權酌處,則基於上揭地上權是否存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具有期待利益,故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