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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