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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孟勳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被 告 鍾羅翠苓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楊興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1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兩造就原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有爭執,關於訴訟程序合法與否以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1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第1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9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為據,然該案被上訴人牟國概業已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7月12日院通民玄98上811字第0990009946號函附卷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