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 告 子○○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丙○○即癸○○之.法定代理人 丑○○被 告 乙○○即癸○○之.
甲○○即癸○○之.己○○即癸○○之.戊○○即癸○○之.辛○○即癸○○之.壬○○即癸○○之.庚○○即癸○○之.丁○○即癸○○之.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之事實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高偉文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