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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玖萬零貳佰肆拾捌元(以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411號及第411之1號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第243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屋所有權全部於起訴時之市價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