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 告 詹巧薇原名詹寧).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被 告 江文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李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19日下午3 點3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前補正下列關於抵銷抗辯之事項:
㈠得對原告請求給付保險費406 萬4956元之請求權基礎。
㈡得對原告請求給付稅款43萬5442萬元及退稅款76萬9488元之
請求權基礎(請說明兩造係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並提出相關証明)。
㈢得對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健保費76萬880 元之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