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 告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峰立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毓賢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