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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 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裁判日期: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