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 告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 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