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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劉邦川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重訴字第432號給付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
裁判日期: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