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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因98年重訴字第450號返還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肆仟零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