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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 告 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

子○○寅○○A00000000.癸00000000.天0000000K00000000.壬○○黃建樹即新彰影視聽企業社辛00000000.丑00000000.庚00000000.丙○○J00000000.黃○○乙○○巳00000000.午○○○玄00000000.江麗婉即尚新影視企業社己○○P○○I○○戊00000000.地00000000.辰00000000.甲○○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M○○E○O○○○戌00000000.N00000000.亥○○鄧瑞祝即駭客企業社卯00000000.吳麗詠即全利視聽社F○○C00000000.宙○○L00000000.未○○G○○宇○○酉○○B○○H○○申○○D○○共 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子○○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子○○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寅○○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寅○○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Z000000000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Z000000000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癸0000000000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天0000000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K00000000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壬○○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建樹即新彰影視聽企業社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辛00000000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丑000000000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丑000000000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庚00000000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J00000000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黃○○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乙○○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巳00000000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午○○○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玄00000000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玄00000000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江麗婉即尚新影視企業社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己○○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P○○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I○○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I○○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0000000000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地00000000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辰00000000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三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甲○○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M○○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M○○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E○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O○○○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戌00000000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N00000000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亥○○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鄧瑞祝即駭客企業社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卯000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麗詠即全利視聽社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F○○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Z0000000000000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宙○○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L0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未○○不存在。

並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G○○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宇○○新臺幣伍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酉○○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B○○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H○○不存在。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申○○不存在。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D○○不存在。

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子○○、寅○○、Z000000000、壬○○、丑000000000、黃○○、乙○○、午○○○、玄00000000、己○○、I○○、甲○○、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M○○、未○○、G○○、酉○○、H○○、申○○、D○○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足參。本件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子○○、寅○○、Z0000000

00、壬○○、丑000000000、黃○○、乙○○、午○○○、玄00000000、己○○、I○○、甲○○、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M○○、未○○、G○○、酉○○、H○○、申○○、D○○(下稱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21人)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21人不存在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從而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債權於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21人與被告間是否有效存在,即屬不明確,有致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21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21人主張其就本件確認訴訟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自屬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子○○、寅○○、Z

000000000、癸0000000000、天0000000、K00000000、壬○○、黃建樹即新彰影視聽企業社、辛00000000、丑000000000、庚00000000、丙○○、J00000000、黃○○、乙○○、巳00000000、午○○○、玄00000000、江麗婉即尚新影視企業社、己○○、P○○、I○○、戊0000000000、地00000000、辰00000000、甲○○、劉春凰即大里影視商行、M○○、E○、O○○○、戌00000000、N00000000、亥○○、鄧瑞祝即駭客企業社、卯0000000000、吳麗詠即全利視聽社、F○○、Z0000000000000、宙○○、L00000000(下稱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曾先後於96年8月間分別與被告公司簽訂「0000-0000霹靂布袋戲影片授權出租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提供訴外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95至98年度出品之霹靂布袋戲節目,計有「霹靂系列」節目212部(集)(下稱系爭節目),並授權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於營業處出租供家庭觀賞使用,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則應依約定數額給付使用費與被告,其等並為支付使用費而先後以自己名義簽發或交付原告未○○、G○○、宇○○、酉○○、董貽靖、H○○、申○○、D○○(下稱原告未○○等8人)所簽發支票與被告;惟約定期限中霹靂公司與被告終止系爭節目之全國發行合約,被告就系爭節目計有92集已無法依約交付,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約定,被告於結算已發行節目計120集後,應將剩餘且未屆期之票據無息返還原告,尚應以其未履行之合約套數計92集之使用費用20%計算給付補償金,以此計算被告應給付如附表1補償金欄所示補償金;再就如附表1編號1至12、14至16、18至22、24、26至39所示原告等37人所交付作為使用費之支票,因嗣後業經被告兌現得款而無法依約返還各該支票與原告,惟被告就此屬無法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損,如附表1編號5至7、9、10、12至14、17、19、20、22至24、28 至

32、40、41所示支票,則經被告背書轉讓他人亦無法返還原告,但被告於背書轉讓時亦當取得對價而受有利益且屬無法律上原因,並均致原告受有損害,自均應依民法關於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各該已兌現票款或以轉讓他人支票之票載金額與原告;另如附表2所示支票,於簽發交付被告時均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惟目前被告仍未依前述約定在系爭契約終止後分別返還各該支票與原告,因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分別終止之,依各該支票之票據原因關係內容,原告自得拒絕給付各該票款,為此訴請確認被告就如附表2所示各該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並請求原告依前述約定返還如附表2所示支票。

㈡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41所示原告各如附表1編號1至

41所示金額,及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

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不存在,被告並應將各該支票返還與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

二、被告則抗辯以:㈠除因原告甲○○積欠被告節目使用費新臺幣(下同)6萬230

0元在先,不得請求被告依約給付補償金外,被告就如附表1編號1至24、26至41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

24、26至41所示金額均不爭執;又被告就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主張渠等得拒付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票款一節亦無爭執,然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因被告持往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作為擔保品,辦理票貼兌現,目前非由被告持有中,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1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對被告而言,顯已屬給付不能,要難同意。㈡為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曾先後於96年8月間分別與被告公司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提供霹靂公司95至98年度出品之霹靂布袋戲節目共計212集,並授權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於營業處出租供家庭觀賞使用,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則應依約定數額給付使用費與被告,其等並為支付使用費而先後以自己名義簽發或交付原告原告未○○等8人所簽發支票與被告,霹靂公司已於97年10月2日與被告合意終止彼此間之霹靂布袋戲系列劇集全國發行合約,並將系爭節目第121集後者改授權他人處理發行事務,霹靂公司並於97年10月6日將上情通知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 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故依系爭契約約定之212集數計算,被告就系爭節目計有92集已無法依約交付,惟就如附表1編號1至12、14至16、18至22、24、26至39所示原告等37 人所交付作為使用費之支票,業經被告兌現各如附表1編號1至12、14至16、18至22、

24、26至39溢領額欄中已兌現合計額所示,原告黃昇文即萬視通家庭娛樂視聽社等41人及訴外人廖玉貞曾於97年12月11日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7日內依系爭契約履行交付系爭節目之義務,隨即於97年12月18日復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表示終止與被告間系爭契約關係,又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約定,被告若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致未依約履行發片義務時,除應於結算已發行節目之金額後,將剩餘且未屆期之票據無息返還原告外,並應給付原告未履行之合約套數使用費用(即未履約價金)20%,以為被告無法順利履行系爭契約之補償金等情,有系爭契約、各該存證信函及支票明細附卷足憑,復為兩造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被告就如附表1編號1至41所示原告請求如附表1編號1至41所示金額,除就原告甲○○請求補償金18萬7680元部分,抗辯稱因原告甲○○積欠被告節目使用費新臺幣6萬2300元在先,不得請求給付補償金外,就如附表1編號1至24、26至41所示原告請求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24、26至41所示金額部分,被告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從而,如附表1編號1至24、26至41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

24、26至41所示金額,及自9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被告雖辯稱原告甲○○積欠被告節目使用費新臺幣6萬2300元在先,不得請求給付云云補償金,惟查,觀諸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甲方若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致未依約履行發片義務時,除應於結算已發行節目之金額後,將剩餘且未屆期之票據無息返還乙方外,並應給付乙方未履行之合約套數使用費(即未履約價金)百分之二十,以為甲方無法順利履行本協議書之補償金」之約定可知,上揭補償金純係約定被告因可歸責於自身事項致無法依約履行發片義務,應按未履行之合約套數使用費20%給付予原告之補償,要與原告是否依約如數清償節目使用費無涉,是被告就原告甲○○所積欠節目6萬2300元部分,充其量僅能主張抵銷,被告以此拒絕給付補償金,顯無理由,不能採認,又本件原告甲○○本得請求補償金為18萬7680元,經抵扣積欠節目使用費6萬2300元後,尚得請求補償金為12萬5380元,從而原告甲○○請求被告給付12萬5380元,及自9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不存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則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其支票債權對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不存在,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之部分,因上揭支票均屬特定物,且被告抗辯稱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因被告持往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台新銀行及中租公司作為擔保品,辦理票貼兌現,目前非由被告持有中,並提出相關支票託收明細為憑(見97年度審重訴字第616號卷㈡第150至192頁),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揭支票目前仍由被告現實持有中,是認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原告關於被告應返還如附表2編號1至21所示支票之請求,對被告而言,已屬給付不能,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審酌原告主要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金額,並確認如附表2所示支票債權不存在,另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2所示支票部分,其之利害關係顯較輕微,爰命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日期: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