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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呈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嘉欣間因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伍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附表┌──┬───────┬────────────────────┐│編號│訴訟標的 │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大安區復│780 萬5,970 元 ││ │興段三小段506 │【民國97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289,110 元×(││ │地號土地面積27│22+1 +4 )平方公尺=7,805,970 元】 ││ │平方公尺 │ │├──┼───────┼────────────────────┤│2 │被告應給付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2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價額││ │新臺幣139,008 │與編號1 合併計算裁判費。 ││ │元 │ │├──┼───────┼────────────────────┤│合計│ │780萬5,970 元 │└──┴───────┴────────────────────┘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