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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郭嘉欣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被 告 黃呈祥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律師複代 理 人 洪維德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複代 理 人 潘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國101 年8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民國101 年9 月7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