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乙○○甲○○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鄭世脩律師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