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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乙○○甲○○被 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鄭世脩律師複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張孟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