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複代理人 陳立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續偵字第八九九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3年間因身體不適至被告書田泌尿眼科診所就診,至95年11月12日停止就診前,均有告知被告乙○○醫師伊有頭痛、暈眩、失去視覺等症狀,經乙○○醫師誤診為精神方面之疾病,連續治療後未見起色,反致使伊之病情加重,伊乃於95年11月14日赴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治療,經腦部斷層掃描檢查後,診斷伊患有「左側小腦良性許旺氏細胞瘤」,緊急於95年11月18日接受開顱手術,詎術後發現疑似腫瘤導致水腫,長期壓迫視神經導致神經萎縮,幾近失明,被告等診療顯有過失,且上開過失與伊視神經受損間具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等語。而被告乙○○診斷行為是否有過失,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續偵字第899 號(原98年度續偵字第
294 號)偵查案件偵查且尚未終結,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