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2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複代理人 詹雅琪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複代理人 傅馨儀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美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五八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5年12月初自國泰綜合醫院轉診至西園醫院,嗣於95年12月15日由任職西園醫院之被告為伊進行腰椎間盤椎板切除併人工髓核植入手術(下稱系爭手術),惟因誤傷神經造成性功能障礙,屢經伊回診均未見改善,直至96年8 月間經腰椎斷層檢查始得知系爭手術失敗(即人工髓核異位),伊遂轉診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就診,經臺北榮總即訴外人鄭宏志醫師告知系爭手術致神經包膜纖維化係伊喪失性功能之主因,是被告上開醫療行為顯有不當。又被告專長既為微創人工關節置換、關節鏡手術、微創脊椎內視鏡雷射手術、運動醫學、骨骼震波等項目,理應對系爭手術之施行具有高度專業,雖被告置換之人工髓核為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裝置,但因易造成傷害等瑕疵,鄭宏志醫師表示臺北榮總已不再使用,被告卻未曾揭示上開資訊,怠於避免可預見之危險,造成伊受有上開傷害之結果。再者,被告未於術後或伊回診時據實告知神經受損情形,致伊錯失再次手術良機,事後經腰椎斷層檢查並決定於臺北榮總進行第二次手術,已無法回復伊性功能,被告之診療顯有過失,且上開過失與伊傷害間具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等語。而被告診斷行為是否有過失,涉有業務過失致傷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6358號偵查案件偵查且尚未終結,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