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11號原 告 李秋緣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蘇家宏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陳璟星
賴盛星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被 告 趙國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