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 訴 人 乙○○
丙○○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