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上 訴 人 乙○○

丙○○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