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雪雲、陳素鳳、陳素美、陳東建、陳東吉、陳素霞(均為陳永之繼承人)因99年保險字第28號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