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魯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