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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華因99年度勞訴字第 139號給付退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萬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
裁判日期: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