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蘇鵬展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俊智、沙世銘、李寶興、邱麗珍、林寶福、潘隆政因99年度勞訴字第196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