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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1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被 告 英商恩禧策略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壹仟元後,尚應補繳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