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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勞訴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66號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訴訟代理人 李文齡

陳麗如被 告 姜秉宏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