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2號原 告 林秀卿訴訟代理人兼 輔佐 人 許榮棋原 告 蔡鵠光訴訟代理人 李義雄被 告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