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卿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鵠光訴訟代理人 李義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