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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1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宇傳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甲○○即宇傳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呈報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為:

一、相對人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所得申報書 (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文件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五、完稅資料。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