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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周淑娟即裕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淑娟為裕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裕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裕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周淑娟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周淑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帳冊清表各1 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