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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10號聲 請 人 林華生即安泰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盧偉銘律師

劉孟哲律師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事項:

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

二、應保管之簿冊明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