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張銘峰即祥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祥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除張銘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任祥玥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之職務。
理 由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解任,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第82條之規定即明。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選派為祥
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祥玥公司)之清算人在案。伊雖為祥玥公司唯一股東張為雄之繼承人,惟已拋棄繼承,且對祥玥公司之經營及財產均不知悉,無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之意願及能力,爰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等語。
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00年5月9 日裁定選任張銘鋒為祥玥公司
之清算人,惟張銘鋒具狀表明無意願及能力擔任清算人等語,其既無續任清算人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