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8號聲 請 人 韋少強即台灣艾德華應用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艾德華應用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作鴻為台灣艾德華應用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艾德華應用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艾德華應用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向鈞院申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林作鴻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作鴻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簿冊管理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56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